案情回顾
原告洪某和被告齐某均为出租车司机,原告(反诉被告)租赁案外人出租车到期,因车辆交接原告与案外人发生争执,在场的被告(反诉原告)随即插话,原告以被告不该插话为由辱骂被告,口水战之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扭打在一起,围观人群将他们拉开,原告报警。经医院诊断,原告为轻微伤,被告则因高血压及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事后,公安机关对双方均处以罚款。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双方诉至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过程
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发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能够预见。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应该和睦相处,采取平等的协商方式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遇到纠纷时,应通过协商处理或寻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不应通过吵架或者其他极端方式解决。在此次事件中,原告在遇到纠纷时没有稳定情绪运用合理方式解决问题,而是口吐唾沫导致矛盾激化,被告在原告与他人争执时插话且说话方式不当,之后未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发生肢体冲突致双方受伤。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定双方在本次斗殴中各负50%的责任,各赔偿对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50%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寄语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每个人的努力与贡献。面对生活中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应当保持冷静与理性,通过协商、调解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之道,而非采取暴力手段。暴力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使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此外,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应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不做违法乱纪之事,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