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东和赵西(案例中人名均为化名)合伙从陆南处承包了一项劳务工程。李东组织自己的兄弟姐妹一同参与施工,大家齐心协力完成了工程。工程竣工结算时,陆南尚欠李东5万元工资,便向李东出具欠条一张。李东多次催要,仍有8000元未付,在与陆南协商无果后,李东一纸诉状将陆南诉至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过程
案件受理后,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迅速行动,深入查阅案卷,充分考虑到原告李东作为外地人的实际情况及案件标的金额较小的特点,法官积极主动与被告陆南取得联系,希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然而,调解过程并未如预期般顺利。陆南坚称,其已将工资支付给了李东的合伙人赵西,且承包给李东的劳务工程结算一直是通过赵西进行的,不存在直接支付给李东的情况。同时,陆南还指出与赵西之间存在多个未结算的劳务工程项目,并提出条件:若赵西能出具证明证实尚欠李东8000元劳务费,并同意在后续工程劳务结算中扣除该笔款项,他则同意支付李东相应的费用。
为尽快解决纠纷、降低双方诉讼成本,法院决定组织线上开庭调解。然而,由于涉及到第三方赵西,调解过程未能当庭达成一致意见。法官深知,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无法彻底解决问题,还可能引发更多矛盾与纠纷。面对调解僵局,法官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与专业素养,主动与赵西取得联系,并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最终,赵西同意出具证明文件,证实了陆南确实尚欠李东8000元劳务费的事实。在赵西的积极配合下,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为这一纠纷的圆满解决画上了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法官寄语
工资薪酬涉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好农民工的工资薪酬权益,对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作为法官,我们有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将一如既往地坚守职责,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在此,法官也提醒广大农民工兄弟:在外务工,应尽量与用工者或者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载明用工者与务工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时间、劳务费的结算方式等。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坚持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