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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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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12 17:57:17 打印 字号: | |

案件编号:4号

信托公司未尽勤勉尽职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某信托公司与李某营业信托案

基本案情

202139李某与某信托公司签订了5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李某向某信托公司转账500万元用于认购某信托公司的某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业绩比较基准6.9%,期间利益分配安排到期分配封闭期届满日为2021610合同约定受托人违约应赔偿其违约而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封闭期满后李某申请赎回某信托公司未按期向李炼分配收益未返还信托本金封闭期某信托公司按季度发布管理报告某信托公司认可案涉信托产品于2020225日发生风险但李某转投时未向其披露具体风险后投资者向中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进行了举报国银保监会北京监管局调查意见书显示经核查信托产品的推介材料显示产品情况为信用风险低且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等”,《信托合同约定的资金投向为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信托产品最终投向均为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且信托产品投资相关项目时多数项目底层资产与推介材料及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不一致信托公司在推介过程中未如实向投资人披露信托产品风险情况庭审中某信托公司经法院询问称案涉信托计划对应的底层资产情况以季度管理报告为准某信托公司称不掌握底层资产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庭审中某信托公司拒绝向法院举证底层资产情况而监管部门经查认定5号资金投向存在与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不一致情况应认定某信托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某信托公司赔偿李某50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典型意义

信托产品的设计往往较为复杂其中法律关系重重叠容易被利用损害投资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对于主动关系型信托业务应当重点审查受托人在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管理过程中是否恪尽职守履行了法定或约定义务在此基础上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法官说案

营业信托是高风险高收益的商事行为受托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地管理委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财产的管理情况在受托人谨慎履行其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信托产品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但是本案中信托公司虽不认可监管机构对案涉产品作出的调查意见书》,但也没有举证证明案涉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方式符合信托合同约定和监管规定根据法院对于信托公司履约的分析难以认定信托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勤勉尽责故应认定信托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这个案件提示信托公司及信托产品投资者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必须依据民法典》《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托合同的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法定及约定的各项义务在信托合同对于信托目的以及投资组合范围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约定的范围及投资方向进行投资组合并遵守关于投资限制的相关约定以实现信托目的否则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向金融投资者承担相应责任 


案件编号:5号

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上诉人董某某与被上诉人某基金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41董某某投资者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署基金合同并在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基金账户申请与交易表个人基金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签同日董某某向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01万元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确认可基金合同及附件存在倒签情虽然上述文件落款日期均为201541但是实际上均为2015415日与补充协议一并签署在证券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显示案涉基成立时间2015331备案时间201541基金备案阶段为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基金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43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基金成立公告及通知告知基金已于201543日全部募集完成符合基金成立总规模并于当日宣告正式成立后因投资标的公司于201712月被全国股权系统强制终止挂牌案涉基金无法通过新三板市场卖出所持标的公司股票基金剩余存续份额尚未兑付董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该投资管理公司赔偿其投资本金及收益损失董某某认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基金公司存在先打款后签合同的情况未履行风险提示的适当性义务亦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导致他在未充分认识该基金风险的情况下购买基金产品同时推介材料中新三板正处于历史投资机遇期”“A公司是国内最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与股权投资机构等描述皆为夸大耸动内容基于此董某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基金公司支付其投资本金损失并赔偿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如该请求未能得到支持董某某请求判令基金公司对基金产品组织清算对于董某某的诉讼请求基金公司辩称公司在宣传阶段充分说明了基金产品的各类风险对投资人的资金情况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也进行了充分了解宣传推介过程亦是合法合规已经充分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另外该公司认为在基金运行管理阶段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与此同受市场风险和政策因素叠加的影响,A公司股价自2015年中大幅下跌并持续低迷终又因不符合挂牌新规而被强制摘牌该基金产品并非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公司在投投后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各项职责已经卖者尽责因其他与公司完全无关的内外部因素导致的风险投资人应当买者自负”。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董某某的诉讼请求董某某不服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管理公司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及时不全面未能及时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即接受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并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产品前未能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存在一定过错适当性义务属于诚信义务在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的具体化是在基金合同订立前赋予卖方机构的义务范畴违反适当性义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相关规定承担与其过错及投资者实际损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考虑到本案中补充进行风险评估的时间与基金成立时间相距较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在短期内发生明显变化的可能性并不大后续评估显示董某某符合案涉基金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要求且投资者在其后补充签署了基金合并对认购事宜予以确认法院认为投资管理公司上述适

当性义务的违反并未在实质上过度影响投资者在认购案涉基金方面的自主决定但仍应对其上述不规范行为对投资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情形法院酌情确定投资管理公司按照投资者认购金额20%的标准对投资者予以适当赔偿董某某提出其实际损失即认购本金认购费用及相应利息但是法院认为其认购基金产品的份额并未全部损失且该等损失并非全部可归责于投资管理公司对上述适当性义务的违反故对于董某某超出上述标准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募集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有力保护了资本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裁判理念上该案件即引导了投资者理性投资又对于私募基金公司规范运营和管理产生了良好的规范和指导意推动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将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而在金融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法官说案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大大提升了资本市场活跃度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乱象行业风险逐步显

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选择购买私募基金产品时建议做好以下几点功课再谨慎投资查询私募基金公司资注意产品营销方式不要盲目跟风警惕高回报承私募基金的投资风险由其底层投资标的决定不会因为登记备案合规经营而缩减金融投资标的本身风险私募基金不应也不能保证投资只赚不赔和最低收益更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一旦发现私募基金相关资料或合同条款中存在承诺预期收益保证本金安全或相关企业和个人为本金收益提供担保回购行就应当提高警惕保本保收益的承诺最终往往成为海市蜃楼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元的投资者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前应当了解基金投资基础知识在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的基础上充分理解所投资私募基金存在的各类风险和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基金投资风险重重投资者应当杜绝过度自信或盲目从众心理时刻保持投资理性

对于卖方机构来说除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外还需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规范风险测评的作出时即在签订基金合同前进行注重投资者对测评问卷中具体问题的答复卖方机构除了关注投资者评估结果外还应对能够表明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的问题逐项核对确认其与投资者最终的测评结果不存在冲突并在了解投资者投资预期和风险偏好的基础上向投资者推荐匹配的投资目标对投资风险应充分揭示并对风险揭示留痕卖方机构应重点遵守适当性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不论是投资者风险测产品风险评级还是风险揭示书制作等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性匹配将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从而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案件编号:6号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管理义务应当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基金管理公司与汤某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222汤某作为投资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重要提示》《私募基金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书投资者告知书及正文组成。《重要提示部分载明本基金主要投向为某工程承包公司享有的位于A小区B号楼项目名称“A项目”)10年租金收益权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2018222汤某向托管公司运营外包募集专户汇款100万元。201832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汤某出基金认购确认书》,载明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2019210日到期根据基金合同您本次的认购结果为人民币100万元本次成功申购的基金份额100万份您本次认购的基金份额于2018226日起息。2019210日基金到期后某基金管理公司未对基金进行清算并单方决定延长基金期限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在管理案涉基金产品时未能尽到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募集款项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标的未能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没有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及变化以及基金的延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条件因此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直接导致汤某的投资款在基金到期后长达两年多的时间内仍无法退出某基金管理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汤某赔偿投资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扣除已支付的金额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公开募集基金的销售和管理产生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销售和管理中均存在未适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义务的情形同时在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义务履行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因其过错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案通过判决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以约束防范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适当行为有效保护了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案

在处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以及金融服务提供者与金融投资者之间因销售金融产品引发的民商事案件中应当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依法保护金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卖方机构的经营行为

本案中根据某基金管理公司向投资者披露的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约定某基金管理公司以8000万元的价格受让某工程承包公司持有的标的房屋租金收益权该合同附件一“A项目显示10年租金预算为1.44亿元但是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基金项目实际募集资金2110并均已支付给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因此案涉私募基金的实际募集金额与基金投向项目标的差额巨大与前期向投资者披露的租金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协议约定不相符且未能合理调整某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未能对实际投资对价存在巨大差距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代表案涉私募基金与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对某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持有的租金收益权的真实性等必要的事项予以审查且相关情况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给案涉私募基金的管理和退出增加了难以预估的风险

此外在实际募集金额远低于披露的受让价格的情况某基金管理公司未能将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同时某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购确认书》《延期兑付公告再次延期兑付公告等文件中多次使用起息”“付息”“分配本金等相关词语表述存在误导投资者案涉私募基金可以刚兑的嫌疑

关于基金展期,《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关于基金的延期明确约定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本基金可展期案涉基金于2019210日基金到期某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投资人同意单方以公告形式决定延长基金期限基金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

综上某基金管理公司在案涉基金的募集和管理中严重违反基金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汤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例系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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