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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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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6 11:45:52 打印 字号: | |

案件编号:1号证券陈述责任纠纷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多元化解机制——王某与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211日发布的收购公告中将其拟收购的某公司股权及对应享有能源储量错误地记载成实际储量的两倍以上且载明对应能源的市场价值亦远超实际价值。《收购公告发布当日该公司股票价格即上涨成交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大幅增长2015年至2018某某股份公司年报均存在虚增资产情况2021111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持有能源对应市场价年报增资情况存在虚增事实王某在上述虚假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购买该公司股票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价值贬损故要求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收购公告中将其拟收购相关能源持有公司股权对应能源配置资源量错误地记载成实际情况的两倍若该项目能够顺利开发建设将增加其能源主业经营收入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积极影响。《收购公告的上述内容虽然并非直接对财务数据的不实记载但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能源企业对其拟收购公司拥有项目的能源量及其市场价值严重夸大必将影响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对投资者理性决策产生严重误导。且上述错误描述直接导致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因此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购公中将能源量错误记载的行为属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构成虚假陈述行。《收购公告中关于拟收购相关煤矿资源持有公司股权意向的表述属于某股份有限公司拟订立重要合同情形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股权后成为案涉能源持有公司的控股股东相关能源配置资源量以及具体资源量大小等事项势必对某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收购公告发布当日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价格即有上涨成交量较前几个交易日大幅增长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重大性的情形法院综合各方面风险因素对王某实际损失进行合理认定判决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王某投资损失驳回王某主张过高部分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因文件不实记载从而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认定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支持了投资者合理损失依法保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从民事角度对证券发行人处以相应法律责任为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同时为妥善办理群体性证券纠纷北京金融法院建立证券纠纷示范判决审理机制”,通过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审理模式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妥善多元化解本案作为示范案件宣判并生效后法院首次适用上述模式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并取得成功有效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切实把服务证券市场高质量发展落到实处从而实现审理一案化解一”,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证券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依法如实披露影响企业经营的重大信息保护投资者的信息知情权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如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将对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损失并引发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诉讼人民法院妥善审理证券纠纷案件可以进一步规范引导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完善披露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证券市场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北京金融法院示范判决机制通过在法院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共通事实和法律争点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的法律适用统一提升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矛盾化解同时投资者参与证券投资要充分关注市场风险慎投资如因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受有损害时也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编号:2号

事实信托关系的认定及适当性义务审查的考量因素——才某与某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5月至6月期间才某先后两次共计向某信托公司汇款777.7万元购买信托产品汇款摘要载明购买某信托产品因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信托产品被全部平仓清算201710月才某分得信托财产利益383万余元之后某以信托合同客户调查问卷并非其本人签署信托合同不成立信托公司违反适当性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信托公司赔偿损失某信托公司主张信托合同成立并以才某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存在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的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先后两次向某信托公司汇款并在汇款摘要中写明了其所购买的信托产品的名称某信托公司实际履行了合同在涉案信托产品清算后亦向才某返还了剩余信托财产从涉案信托合同的缔约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成立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涉案客户调查问卷上的签名并非才某本人所某信托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推介金融产品时充分了解了才某的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对才某进行过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未尽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适当销售的适当性义务才某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型金额等均与案涉信托产品存在较大差异其既往投资经验不足以免除某信托公司的适当性义务法院支持了才某要求某信托公司赔偿投资损失38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从客户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确立了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的标准为金融机构准确履行适当性义务提供指引对于金融投资者既往经验对适当性义务的影本案认为应综合考量金融投资者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类别投资数额以及投资期间等因素进行判断规范金融机构逃避适当性义务的行为对于未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本案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补偿金融投资者的损失对于金融市场具有警示意义

金融产品的销售有相当比例是通过代理机构实施理机构如果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应由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作为投资者的才某虽然支付了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但信托合同上的签字并非才某所签这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不无关系这种不规范行为亦造成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履行的缺失对于代理机构的不规范销售行为本案认为应由金融机构承担不利后果这有助于规范金融产品的销售秩序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有效保护金融投资者

法官说案

本案是准确适用信托合同成立相关规则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信托合同的成立要适用信托法亦要适用民法典及合同法。《信托法8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36(《民法典490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才某已经支付购买信托产品的款项信托公司亦已经接受并实际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信托合同成

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如何履行是否可以以投资者存在既往投资经验为由主张免除适当性义务是目前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本案从了解客户了解产品适当销售等方面探究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从既往投资金融产品的属性金额以及时间等方面综合考量投资者既往投资经验对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影响对于统一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标准规范金融机构销售行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金融产品违约时有发生投资者受损严重引发众多社会问题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方面要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代销机构行为在推介金融产品要让投资者亲自填写客户调查问卷》,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财产状况投资偏好风险投资能力等要向投资者详细介绍产品进行风险提示和说要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需求为其匹配合适的信托产品在订立合同时要确保投资者本人签订合同及相关文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全面及时履行告知说明信息披露等义务另一方面要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妥善化解纠纷目前信托纠纷呈现数量大幅增长群体性纠纷多的特点信托公司在与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主动审查自身在产品推介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妥善处理个案纠纷积极通过多种方式解决纠纷对于投资者而言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客户调查问卷》、《信托合同等交易文件要在认真阅读后亲自如实填在全面了解金融产品后选择与自己的资产状况投资需求相匹配的产品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发生纠纷时通过多种方式积极理性地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编号:3号

因保险人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履行应当返还保费并赔偿损失——房某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8房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2份分红型年金保

约定被保险人为房某之子保险费30万元交费期5基本保险金额2688000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于犹豫期接手后的次日及本合同每一年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201617房某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另一份寿险年金保险被保险人为房某保险费500万元保险期限为10基本保险金额6958345该保险条款约定自第三个保单周年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1%给付年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且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合同终止截止起诉前房某交纳了4年分红型年金保险的保险金共计240万元一次性交纳了寿险年金保险的保险金500万元

201812房某购买的上述保险在其不知情的情况被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通过伪造签名变更客户点等方先后多次办理减保退保手续挪用保险金房某在得知业务员违规减保后其多次向业务员催要保险金但均未果无奈选择报警且未避免进一步损失操作退保某保险公司退还了房某3份保单的剩余保费及现金价值共计56万余元房某认为由于保险公司的管理上的重大纰漏使得其工作人员能够违规减保造成了房某的巨大损失故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全部保费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对于房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辩称房某系自主退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将剩余的保费及现金价值退还给房某不应再退还其他保费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三份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违规操作而该业务员系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的管理疏漏审核把关不严是造成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如果本人不能亲自办理除了需要提供投保人的身份证件保险合同等相关手续资料外还需要受托人携带投保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和其本人身份证件到保险公司服务柜面进行办理而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疏漏尽到审慎审核义务导致业务员违规操作客户保单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其对保险合同的解除具有重大过错房某作为投保人虽然将身份证原件交予业务员但其并未向业务员出具相关的授权不应承担保险合同的解除而造成的不利后果因保险公司对于解除保险合同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赔偿房某损失结合房某已经履行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况和合同本身关于保险金给付的约定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除赔偿房某相应的保费损失之外还应房某的合同履行程度参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利率向房某支付至判决之日及实际支付之日的可得利益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理财型保险兼具保险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属性越来越多的收受到投资者青睐保险的功能也早就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保障生老病死的作用成为了人们财富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种金融工但随之而来的纠纷和矛盾也日益增多本案裁判在厘清保险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判定过错方即保险公司在退还现金价值之外还需赔偿投保人保费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一是引导保险人诚实审慎履约规范经二是强化了金融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维护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法官说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该条法律规定赋予了投保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投保人一旦行使该权利达到了解除保险合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保的效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为继续性合同解除保险合同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原则上不予退还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退保仅能退还现金价值但在本案中虽然房某行使的系任意解除权但其解除保险合同的原因系保险公司违约造成房某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解除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应当赋予房某解除保险合同的事实也应当具有溯及力这也是对房某已经履行的保险费支付义务和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间的一种平衡


可得利益损失应为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并且为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可以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而本案中房某就三份保险合同已经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情况下不得已解除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形下应具体分析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正确划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本案通过综合分析合同履行情况保险公司违约情形等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房某可得利益损失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使用保险的理财方式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纠纷这就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一方面要强化内控管理加强内部人员合规教育保险公司应进一步规范投保退保和理赔操作流程尤其是对于直接影响保险投资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严格履行审慎审核义务加强内部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机制确保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投资者真实意思表示全面履行保险合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完善投资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妥善化解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险公司在保险服务中与投资者发生纠纷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保险责任客观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在保障保险投资者权益的前提下导投资者通过多种方式妥善解决纠纷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在办理任何业务时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谨慎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给业务人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例系北京金融法院金融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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