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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风险在个案中的考量——范某诉E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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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2-05 16:24:2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8日,E公司与何某伦、周某文等12名甲公司股东签订《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现金及发行股份方式收购甲公司100%股份,交易对价为8.6亿元。12名甲公司股东承诺甲公司2013年至2017的利润达到约定标准,否则对E公司进行补偿。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核准此次交易。2014年4月29日,甲公司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为E公司全资子公司。自2014年5月起,E公司开始将甲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7年12月7日,深圳证监局决定对E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进行立案调查。次日,E公司对此发布了公告。2018年12月17日,深圳证监局作出〔201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甲公司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其中2014年占比3.82%,2015年占比12.97%,2016年占比4.07%。上述行为导致E公司2014至2017年多份半年度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虚假陈述违法行为。据此,深圳证监局对E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原股东等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定,甲公司作为E公司收购并且合并报表的子公司,虚构营收和利润,导致E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重大虚假陈述行为,侵犯投资者权益。E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期间(2014年-2016年),证券市场股指波动较大,存在系统风险,在核算投资者损失时,应当扣除系统性风险。

据此,深圳中院调取投资者交易数据,依法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在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核定投资差额损失的同时,扣除系统性风险。深圳中院按照该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书》,判令E公司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是深圳中院首个在认定存在系统性风险后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核定投资差额损失的案件。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众多。将所有证券市场剧烈波动引起的股价下跌均归咎于上市公司的某次虚假陈述行为,并不符合客观事实。

本案中,在认定股价受系统性风险影响之后,深圳中院依法委托公益性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核算投资差额损失并扣除系统性风险占比。该中心根据深圳中院调取的交易数据,在依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详细核算了投资者损失差额后,按照“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了本案系统性风险因素,深圳中院依照其核算数据及时作出了裁判,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本案例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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