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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找人“冒充丈夫”签名向银行贷款,丈夫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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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先梅  发布时间:2023-06-07 16:37:13 打印 字号: | |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妻子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人“冒充丈夫”签名向银行申请贷款,丈夫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吗?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2019年10月,张某之弟急需用钱向姐姐求助,张某在与丈夫常某协商共同为其弟贷款30万元未果后,在常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来同村程某帮忙“冒充丈夫”常某,并以张某、常某夫妻名义向某银行共同申请贷款30万元。后银行与张某签订《小额贷款合同》,程某以常某名义在借款合同共同借款人处签名。银行遂发放贷款30万元至张某银行卡,张某将钱交给其弟使用。2022年5月,张某之弟因意外去世,2022年10月该笔借款到期,张某无力归还借款本金,后陆续清偿利息至2023年2月。现银行起诉要求张某、常某夫妇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欠付利息。

【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与张某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发放贷款后,张某未能按约定支付利息,其行为构成违约,该笔贷款已经到期,故银行要求张某归还欠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关于常某是否为共同借款人,经核对签名及面签影像,贷款申请及合同签字均非丈夫“常某”本人,张某本人庭审中亦说明实为她找的同村程某“帮忙办理”。因丈夫常某未实际参与该笔贷款申请与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中关于对常某权利义务的约定应属无效。银行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张某、常某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不能认定该笔款项为张某、常某夫妻共同借款,银行要求常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解读】司法实践中,因农村联保小额贷款及个人消费贷款中共同买车、买房、装修房屋等,在金融借款类合同案件中“共同借款人”普遍存在,且所涉共同借款人一般是夫妻或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夫妻双方分享共同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不考虑夫妻有无举债的合意。本案中,丈夫常某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亦未从中分享利益,不应认定常某为该笔贷款的共同借款人,故常某无需对该笔贷款承担还款责任。

在此,也特别提醒各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等规定,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落实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确保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按期收回,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章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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