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
今年2月,被告人路某偶然在某社交软件看到他人发布可以提供贷款的消息,因手头拮据,联络后主动添加陌生人“默然”为微信好友。“默然”告诉路某只需要提供自己名下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为他人取款,每一次可以赚取6000元报酬。路某当时就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自身糟糕的财务状况,让他决定铤而走险,依然向“默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照片及其名下银行卡3张。4月的某日,“境外号码”遥控指挥路某来到某市,并为路某安排酒店入住。当日,路某按照要求与一男子“接头”。次日上午、下午,山阳县内2名受害人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民警电信诈骗11万、58万元,前笔11万元款项全部转至路某名下银行卡,后一笔款项中有13万元转入路某银行卡中。路某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第一时间来到银行柜台和自助取款机,将两笔款项取出,并交给“接头”男子,该男子现场支付路某报酬12000元。后路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阳公安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并在山西某市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将款项取现转移,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山阳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山阳法院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帮助犯罪分子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或者从事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行为触及了法律红线,会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