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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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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1-28 14:51:40 打印 字号: | |

为确保我市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要求,我院决定编制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名册,并对管理人进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本次编制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工作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按照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入册。

二、申报条件

1.具备条件:

1)报名机构仅限于编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机构。

2)在我市市域内依法注册设立设有分所、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优先考虑。

3)律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5年以上,专职从事公司类法律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4)会计师事务所应经有权机构核准执业5年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0名。

5)破产清算事务所应依法成立5年以上,拥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其中具有法学、经济学或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会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名。

6)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办法(试行)》等规定。

2.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者不编入管理人名册: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4)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5)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受理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6)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7)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申报材料故意弄虚作假;

9)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3.不得重复申报

在本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由该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在本辖区设有多家分支机构的,由其中一家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报应提交的材料(未特别注明的,均为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每一项必须附相应佐证材料)

1.管理人名册入册申报表(附件1、原件);

2.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3.章程或合伙协议;

4.机构专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2、原件)及专职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最新缴纳社保证明(2022年10月份);

5.近三年的经营收入证明,2021年度纳税证明、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情况;

6.近三年本机构专职执业人员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负责人、清算组成员的情况,案件办理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3、原件);

7.近三年办理民商事纠纷诉讼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附件4、原件);

8.近三年出具的审计报告数量、司法鉴定案件数量和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原件);

9.近三年办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和相关裁判文书(附件5、原件);

10.自购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11.近三年机构所获与核心业务有关的表彰等证明材料;

12.近三年出版的专著、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专业文章,主办或协办以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的证明材料;

13.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执业责任保险、职业风险基金、公司承担分支机构责任的证明等(原件);

14.能够垫付破产费用的承诺书(原件);

15.开户银行及帐号;

16.行业自律组织或主管部门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原件);

17.保证申报材料具有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的承诺书(附件6、原件);

18.能够证明机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经验的其他材料。

四、编制程序

1.公告

商洛中院司技室将编制管理人名册的有关事项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进行公告。

2.申报

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于2022年127日下午18时前,将申报材料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附件2至附件6(原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提交商洛中院司技室,电子版(pdf)发送至指定邮箱(slssfjss@163.com),申报材料均不退还。

3.初审

商洛中院司技室负责受理社会中介机构的申报。并对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4.评审

评审委员会按照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评定标准,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对申报机构分别评审,择优确定管理人名册。

5.公示

初审名册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进行公示。

6.异议复核

市中院评审委员会对有关异议进行审查,给予书面回复。

7.公布、备案

在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开平台正式公布,并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8.名册的启用

自公布备案之日起,名册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后期进行动态调整。

五、注意事项

1.所有材料除报名表外均需统一装订,编制目录、页码,逐页盖章或骑缝章中任选其一。

2.本次管理人名册名额不超过35家。

3.近三年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

4.商洛当地的相关机构,若无办理破产案件的实际经验,但该机构在业界及当地社会评价较好的,并有办理破产业务的发展规划,经该机构申请并经本院综合评价合格的可将该机构先行纳入管理人名册,跟班学习。待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后,再承担具体业务。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李静 鱼朋波

联系电话:0914-2313350

电子邮箱:slssfjss@163.com

联系地址:商洛市商州区马莲峪路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技室

特此公告

 

附件 1.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入册申报表

2.专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人员一览表

4.近三年机构办理业务工作数量情况一览表

5.近三年机构办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一览表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二十八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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