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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同居期间遭遇家暴,能否申请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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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明 唐斌  发布时间:2022-10-28 10:04:47 打印 字号: | |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同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10月18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中村法庭签发了该县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反家暴的“保护伞”。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刘某自2019年起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刘某经常对李某实施暴力行为,李某也多次向公安机关求助,但收效甚微。无奈之下,李某想要结束这段感情,却遭到刘某拒绝,刘某甚至对李某实施殴打、威胁、跟踪等行为,李某出于自身安全考虑,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裁判结果

陕西省商洛市山阳法院中村法庭受理此案件后,对李某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了书面审查,并依法询问了刘某。法院经审查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预防性措施,李某的申请符合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殴打、威胁、恐吓等暴力行为;二、禁止被申请人刘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本案系一起同居关系中一方当事人遭遇家庭暴力后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从而保障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家庭成员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可以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但是未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的范围。

法官说法

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因此,同居关系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查明属实的,应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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