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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老年代步车肇事引纠纷 法官温情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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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丹  发布时间:2022-10-28 09:49: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中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引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官耐心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6日,杨某某驾驶无号牌老年代步车,从商洛市山阳县中村镇洛峪街移民小区内左转弯进入郭山公路时,未观察路况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奔驰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山阳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小轿车驾驶人陈某某无责任。

因陈某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经陈某某申请,保险公司对陈某某驾驶车辆的维修费38707元予以理赔,陈某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的向责任对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近日,保险公司通过跨域立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38707元。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联系被告未果,经走访了解,杨某某多年前出家为僧,户籍由外县迁入本地,现在辖区一寺庙内驻庙,无固定收入来源。承办法官认为,如果本案不能调解处理,判决后可能很难执行,综合考虑杨某某的经济状况以及调解与判决两种结案方式的利弊,经过法官用情、用心、用理、用法耐心调解,双方达成由杨某某赔偿32000元损失的调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

老年人出行务必选择合法交通工具,要拒绝无证驾驶老年代步车以及乘坐非法运营车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等虚假宣传,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平安出行,惠及人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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