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洛南法院】大鲵自然保护区“电鱼”:经济受损又获刑,不划算!
分享到:
作者:吕沼汇  发布时间:2022-10-24 10:45:38 打印 字号: | |

2022年10月18日,洛南法院环资庭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在陕西洛南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水域内“电鱼”案件,对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2022年5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洛南县灵口镇黄坪村张河组洛河水域的禁渔区河道内,携带12V电瓶及增压逆变器,使用电网捕获鲶鱼和牛尾巴鱼各两条、白鱼一条、甲鱼一只,被洛南县农业农村局与洛南县环保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所捕鱼物经登记留证后于当晚被放生,作案工具当场被扣押。后经评估,张某某所捕渔获物中的甲鱼为中华鳖,系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处于黄河洛河流域的洛南县灵口大鲵自然保护区于2003年10月被正式晋升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并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一切污染水体和破坏大鲵生存环境的活动,该保护区常年均为禁渔期,实行全面禁渔,而男子张某某却深夜潜入禁渔区河道内,利用电瓶、增压逆变器、电网等专业电鱼工具“电鱼”。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生,修复当地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

洛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所捕的中华鳖为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自愿交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3000元,用于购买鱼苗放生,修复当地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结合全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不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禁渔区是因适宜鱼类生长繁殖,而被禁止或者限制渔业作业的一定区域,禁渔期更是水生生物产卵繁殖、延续生命的重要时期,也是增殖渔业资源、恢复野生鱼类物种多样性、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时期,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和类似“炸鱼”“电鱼”“毒鱼”等严重影响生长繁殖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会对水产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不仅要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而且还会因触犯《刑法》而获刑,计算经济账并不划算。广大群众应将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算好经济账,共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责任编辑:王江炜
辖区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中国法院网负责网站设计制作 网络安全和技术维护
Copyright © 2023 by www.chinacourt.org All Rights Reserved.
浏 览 本 网 站 推 荐 您 使 用 IE 8 以 上 浏 览 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