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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南法院】洛南法院在行政案件中首次适用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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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倩  发布时间:2022-07-18 15:26:45 打印 字号: | |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郭某某,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系被告聘请的专家,下面我就本人出具的书面专家意见进行解释说明……”

近日,洛南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商洛市商州区鑫某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丹凤县自然资源局、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一案中,首次适用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制度,四名专家出庭就出具的专家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当庭接受合议庭和各方当事人的询问。

2018年9月,被告丹凤县自然资源局以原告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为由,对原告在丹凤县某镇修建矿区加工厂的占地行为作出责令拆除地上设施退还土地的行政处罚,继而对原告加工厂地上设施予以拆除,后被告丹凤县人民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并确认强拆行为程序违法。原告不服向洛南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因强拆加工厂时实施了断电,致使原告上游矿洞因停电无法正常维修而发生坍塌,要求被告对其拥有合法采矿权的矿洞损失予以赔偿,被告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对此不予认同。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加工厂断电是否会造成矿洞坍塌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丹凤县自然资源局承担,丹凤县自然资源局遂就该专业问题申请司法鉴定,经过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咨询委托,没有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双方当事人也没有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程序无法进行,案件审理难以继续。

考虑到当事人争议的上述问题涉及电力及矿山相关专业性知识,法官和当事人均对此缺乏专业认知,为了查明事实,案件承办法官周梦琳经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后,建议启动专家辅助人员出庭程序,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2022年7月8日,洛南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原被告聘请的四名专家前往强拆现场,制作勘查笔录共同确认了强拆时的线路断电状况及矿井情况,并于次日下午就案件涉及的断电与矿洞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之争议开庭审理,四名专家出具书面专家意见并出庭接受了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专家出具的意见发表了质证意见。经过专家在法庭上就电力和矿山相关专业知识的解释和说明以及接受询问,并通过细致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就上述争议事实基本查明,取得预期法律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由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洛南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启动专家辅助人员出庭程序,并由各方当事人对对方聘请的专家提供的意见予以质证,给法庭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弥补了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欠缺,统一了当事人的专业认知,最终达到查明专业性争议问题的审理目的。适用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制度是洛南法院在行政审判中发挥司法能动性,开阔办案思路的一次新尝试,是对专家辅助人员出庭制度的一次鲜活的司法实践,最大限度查明了案件事实,为案件的准确判处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章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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