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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法院】柞水法院审结首例高空抛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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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纲  发布时间:2022-05-18 08:17:48 打印 字号: | |

高空抛物,长久以来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疼”。5月13日,柞水法院速审速判了柞水县首例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被告人朱某某家住5楼,为泄私愤,先后两次从其家中的阳台窗户向西侧6.5米远的某商住楼在建工地上,抛掷塑料花盆、小玻璃鱼缸、空酒瓶等物品阻挠施工,造成工地上的一台挖掘机侧门玻璃损坏。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了挖掘机玻璃损失并取得谅解。柞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犯高空抛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的从宽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寄语: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不要知法犯法,杜绝高空抛物行为,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章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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