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真是给咱群众吃下了定心丸”、“老王,你看这调解书上有中级法院的红章子,硬的很,这下咱们不用再愁了,感谢法院、感谢尤庭长......”。这是近日商洛中院民二庭副庭长尤永刚在向群众代表送达民事调解书时发生的一幕。
2020年8月20日,山阳县某村民小组与商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某某组预留地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将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征地预留地22.1992亩交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该公司自负盈亏,所开发房屋的一、二层商用房所有权归村民小组所有,并对失地群众相关补偿事宜进行了约定。2021年7月,该村民小组王某某等123名群众作为原告,以合同内容损害村民切身利益为由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村民小组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预留地开发合同》无效。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村民小组在签订合同前已采取入户征求意见、分片召开院落会议的方式征得了大多数群众的同意,并经镇村见证签订合同,遂驳回了123名群众的诉讼请求。
该案系一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123名群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还有信访行为。承办法官尤永刚拿到案件后,凭借几十年的办案经验,认为本案不能简单地去审查合同效力问题,而应去了解123名群众的真实想法,对症下药解开群众的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经过实地走访,反复调查,法院查明了这123名群众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背后真正原因是要求增加合同中约定的对失地群众补偿权益。案件涉及群众人员多,问题错综复杂,一方是百名群众对失地权益补偿的苦苦诉求,另一方房地产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完成了前期开发工作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要求法院保障其合法权益。最终,尤永刚决定转变思路,在稳住群众急躁情绪的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再进行磋商,就原合同中对失地群众补偿权益条款进行调整,适当增加补偿利益,尽量满足群众要求。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尤永刚多次耐心细致春风化雨般的调解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协议,尤永刚专程把调解书送到群众手中,至此本案画上圆满的句号。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本案的妥善解决是商洛中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在创建活动中,商洛中院法官干警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在执法办案中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司法暖流进入群众心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