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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之百问百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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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0-19 11:48:53 打印 字号: | |

  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如何披露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在股东大会批准交易后,全面披露所有重大事实。包括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利害关系董事持有交易相对方股份的事实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九及十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1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十一和七十一条。

  2.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关联董事的责任?

  是。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如果有证据表明存在不公平、利益冲突或者损害,是否足以就该交易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追究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责任?

  是,可以追究其他董事的疏忽责任。即尽管该项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决议(提交议案)和股东大会最终批准(就董事会议案进行表决),但因为关联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违背了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47、149、151和1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若上市公司股东在针对利害关系董事的诉讼中胜诉:能否要求其返还通过此次关联交易获得的利润?是否有法律规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成为任何一家公司的高管人员?

  如果上市公司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董事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和1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4和1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3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3条和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3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编辑:章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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