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与被告王某在医院病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争吵中原告程某拿出手机对被告王某进行拍照,王某一气之下夺过手机摔到地面,将手机摔坏。原告程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毁坏他人财物对王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了该处罚决定。原、被告双方对手机赔偿一事,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柞水法院。
柞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损坏。被告王某因琐事将原告程某的手机摔坏,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该起纠纷中,被告王某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有重大过错,因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程某亦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致使矛盾激化,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被告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程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程某经济损失1959.3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发生纠纷时处事一定要冷静,不要头脑发热,只图一时痛快,就像王某那样一气之下将程某手机摔坏,当时是出了一口气,但付出的代价却也十分惨痛,被行政拘留七日并被罚款500元,人生档案里留下了不光彩的一笔,还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原告程某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致使矛盾激化,自己也要承担30%的责任,实在不值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