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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法院】柞水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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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纲  发布时间:2020-06-11 15:09: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柞水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主文部分对被告人宣告禁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

被告人蔡某某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在企业内部驾驶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车辆。某日被告人蔡某某被临时雇请至矿厂内驾驶铲车吊装钢管倒车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右侧后视镜,致厂区工人刘某某被铲车右后轮碾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柞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柞水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以被告人蔡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同时禁止被告人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挖掘机、铲车等特种车辆的驾驶、作业。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禁止令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可以保障和强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进一步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鱼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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