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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法院】被执行人死亡,能否执行遗产继承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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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张凯  发布时间:2020-06-01 10:40: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和解执行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几年前,王某与赵某等人一起合伙做生意开发地皮,因投资未果,当时赵某从王某处拿了10万元,并出具有借条,但赵某迟迟未偿还该笔借款。后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判决后赵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经首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只受偿债权1000元,因被执行人赵某身患重病,无履行能力,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后赵某因病去世,2020年3月份申请执行人赵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赵某之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查明,赵某于2019年5月份因病去世,生前有一处自建房,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房屋。因此,依法变更赵某之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为本案被执行人,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三个儿子对此感到十分意外,他们认为“人死债消”,父亲的债务他们没有偿还义务。法院依法经网络查询,冻结了三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同时,执行法官也及时与被执行人谈话,向他们释法明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被执行人明白了其中的利害关系,也理解法院的执行措施,都表示同意替父亲偿还欠款,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剩余案件款99000元,三被执行人分别向申请人王某偿还33000元,该起案件得以化解。

法官释法:被执行人死亡,能否执行遗产继承人的财产?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去世后,留下的房产,三个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房产应该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债务


 
责任编辑:鱼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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