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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殷本明副院长一行下乡现场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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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金新  发布时间:2017-10-18 15:20:48 打印 字号: | |
  • 来到当事人家中调解
  • 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7年10月16日,殷本明副院长带领民一庭法官一行赴柞水县瓦房口镇,现场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使一起有信访苗头的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该案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宋某和宋甲同在彭某的沙场工作。2016年5月,在工作中,因为琐事宋甲用石头将宋某打伤。宋某左尺骨鹰嘴骨折住院治疗,出院后,经人调解与宋甲达成协议,由宋甲一次性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0元。同年9月,宋某的伤情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10000元。宋某遂向柞水县法院起诉彭某,要求赔偿其伤残的各项损失,该案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彭某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应赔偿原告宋某损失30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由殷本明副院长承办。殷本明副院长认真阅卷,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案涉的赔偿协议进行评判,认定彭某负安全管理责任也明显不当,案件需要改判。但被上诉人宋某主张,宋甲没有赔偿能力了,彭某作为雇主应负赔偿责任,若法院不支持其诉请,其只有信访。在审理中,殷本明副院长还细心的发现,彭某开办的沙场租用了宋某的承包地,而宋某因为家庭变故,现在一个人生活,二次手术迫在眉睫,该案如果简单判决,势必引发新的纠纷,宋某也极有可能走上信访的道路。有鉴于此,殷本明副院长决定亲自到现场调解该案。

  心里装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在去该案现场的路上,殷本明副院长如是说。该案的调解工作像这连绵秋雨中行车一样艰难,上诉人彭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同情受害人的角度愿意补偿5000元,被上诉人宋某则表示少了30000元不调解。他先是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又邀请村干部参与该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开始转变,但差距还有10000元,时间也到了正午,殷本明副院长顾不上吃午饭,又找到宋某弟弟家中,邀请其参与调解。

  坚冰消融只因为司法的温度。看着一位副院长为了案件的调解工作,在雨中奔波,连午饭也顾不上吃,双方当事人感动了,下午4点,这起纠纷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圆满的划上了句号。临行,殷本明副院长还放心不下沙场的租地问题,嘱咐双方今天借着法院调解工作的东风,坐下来好好协商。在返程的路上,彭某的电话来了,“殷院长,太感谢您了,我们的租地合同签了!”,天还继续下着绵绵细雨,车里气氛却很温暖。

  司法责任制改革以来,商洛中院院庭长办案已经成为常态,殷本明副院长等院领导带头下乡办案,诠释了新时期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侯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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