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01号——这是商洛中院于2017年9月13日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的编号。《离婚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案号和案件生效日期,避免了裁判文书中所涉及的家庭成员信息、财产构成状况,特别是造成离婚的纠纷事实在当事人户口变更、银行贷款、房屋买卖的活动中因为需要提供离婚法律文书而被他人窥知。
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积极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的新理念、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方法,借鉴学习家事审判改革先行先试地区所取得的成熟经验,不断促进我市家事审判工作进一步科学化、人性化,将柔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向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发放《离婚证明书》便是这一理念指导下的一个具体行动表现。
商洛中院民三庭在受理上诉人吴某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后,经审理发现虽然一审法院未支持焦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而且在此次离婚诉讼之间已经将离婚作为诉求向人民法院起诉过一次,案件承办人员本着修复家庭关系的原则出发,给双方当事人反复做好家庭关系修复工作,并在修复调解工作过程中先后邀请女方的父亲和男方的舅舅、姐姐参加,前往当事人所在村组作最后一步的努力,但双方当事人隔阂日久,离婚态度依然坚决,二审办案法官便借机就离婚事宜给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二人均同意本案仅就解除婚姻关系和子女抚养事宜进行调解处理,财产问题另行解决。遂于2017年9月13日以调解离婚的方式结案,并当场给二人发放了《离婚证明书》,在向当事人解释了《离婚证明书》的优点和方便之处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这一细致周到的做法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