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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之“丹凤模式”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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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家让 刘云奇  发布时间:2017-05-18 09:31:08 打印 字号: | |
  丹凤法院的诉前调解被上级法院肯定为“丹凤模式”,曾受到了最高法的肯定和表彰。“丹凤模式”是一种社会管理创新,其创设了诉调对接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该工作方法和经验曾吸引很多兄弟法院前来取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期最高法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试行规则中又明确了家事案件贯彻全程调解原则,尤其是对家事纠纷应当在诉前由调解员先行调解的规定与我们的“丹凤模式”不谋而合。为此,笔者以家事审判改革与“丹凤模式”形成的交集即诉前调解进行思考,拟对丹凤法院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进行一个小设计。

  一、 问题的提出:家事审判是什么

  继员额法官改革之后,近期全国法院上下又在紧锣密鼓地规划一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要了解它,得首先弄清家事审判是什么?

  顾名思义家事审判就应该是涉及家庭事务方面的案件审理,而家事案件按照广东高院《家事案件审理规程》第一条解释,是指最高法“民事案由规定”第二部分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于蒙对家事案件以列举的方法做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一是指婚姻案件及其附属案件(如监护权等);二是抚养、扶养和赡养案件;三是亲子关系案件;四是收养关系;五是同居关系(一般多指涉及子女和财产部分);六是继承和分家析产案件。由此她又指出家事案件的六大特点:一是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二是富含人伦、情感和习俗色彩(譬如纳彩);三是有一定的私密性和隐匿性;四是牵涉社会公益(譬如未成年子女和老人);五是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平息纠纷、修复感情);六是尊重私权,保护弱者。

  有家就有事,有事就有纠纷,有纠纷就要打官司,家事纠纷牵扯人身和社会公益很特别;治国先治家,家宁国安,为了规范老百姓如何打家事官司,法院要成立专门的家事法庭,相应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也势在必行。

  二、家事审判为什么要改革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说法,对于我们断案法官来说,由于家事纠纷中往往牵扯到“情”字,总是让人头疼。譬如夫妻之情、父子之情、母女之情……,种种“情”剪不断理还乱,一旦产生纠纷,闹上法庭后,处理稍有不当,就容易酿成悲剧。而目前不管是我们丹凤县法院还是全国其他的基层法院,无疑都面临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家事案件的数量年年攀升,而且类型复杂多样,处理起来越来越棘手。而运用我们原有的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譬如夫妻双方离婚时对簿法庭会产生严格对抗,特别是涉及到情感方面的时候,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因此我们还得闹明白为什么我们要进行家事审判改革。

  首先,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家庭、家风、家教”时说,“无论时代如何变化,家庭的依托、作用和社会功能不可替代;家庭是人生第一所学校,成为人们梦想起航的地方。”家庭的命运和国家命运紧密相连,所谓治国必先齐家。家风好就能家道中兴,和顺美满;家风差就可能贻害子孙。法院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沿阵地理应积极相应党和国家的号召,承担起维护社会基层稳定这一社会责任。

  其次,婚姻家庭案件在我们民事审判的案件中,所占的分量很重,而且近年来离婚率也逐年攀升。按照最高法杜万华专委话说,全国2016年一年法院以文书形式确定的离婚案件近140万件,加上在民政部门离婚的340余万件,约近500万,涉案当事人以夫妻双方计算就是一千万,加上子女、父母,至少搅动人群5000万。一年五千万,两年就是一个亿,更不消说三五年了。家庭问题不是私人社会的个人事情,而是党和国家的一个社会基础。我们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不要把它仅仅理解为单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还要考虑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重视和专门研究家事案件,探索其改革和机制建设就很有必要,它不是一个简单的离婚案件,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离婚案件还牵扯社会风气、伦理道德问题,还牵扯到带有社会公益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利益保护,办案法官如果没有考虑这些就是失职,就是不负责任!用审理财产案件的理念和方式审理家事案件不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也不能满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及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说家事审判改革已刻不容缓。

  最后,司法不能脱离社会现实,拯救婚姻,拯救家庭,比办理任何财产案件有意义的多。周强院长指出,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人民法院要适应家事案件的相对特殊性要求,准确把握家事审判工作规律,探索建立健全符合家事案件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有效机制保障。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教授姜丽萍认为,时下改革强调的是法官作为公权力的一方更多地介入到家事纠纷中来,需要警惕矛盾再度集中到法院以及法官身上。毕竟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是缓解和释放社会矛盾的一个窗口,司法审判活动运用得当则有利于吸收和化解社会的不满,否则家事纠纷处理不好,可能殃及法院以及法官自身。

  以上基于国家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司法实践的需要,告诉我们,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势在必行。

  三、近两年来丹凤法院办理家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我院涉及家事审判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庭和七个基层各个法庭,2015年全院全年结案903件,其中涉及家事案件248件,家事案件占比27%;2016年全院全年结案908件,其中家事案件291件,家事案件占比32%,同比上升了5个百分点。而其中家事案件中包含的类型变化如下:

表一:2015-2016年度丹凤法院婚姻案件统计表

年份

结案方式

 收案       结案方式

调解 判决 裁定

2015年 222 101 55 66

2016年 269 101 71 95

表二:2015年度丹凤法院家事案件(除婚姻案件)统计表

案由

结案方式 收案 结案方式

调解 判决 撤诉

分家析产纠纷 1 1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3 1 2

抚养费纠纷 3 1 2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5 2 3

婚姻无效纠纷 1 1

婚约财产纠纷 9 7 2

解除收养纠纷 1 1

其他赡养纠纷 2 1 1

探视子女权纠纷 1 1

合计 26 14 8 4

表三:2016年度丹凤法院家事案件(除婚姻案件)统计表

案由

结案方式 收案 结案方式

调解 判决 撤诉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1 1

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1 1

抚养费纠纷 2 1 1

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 1 1

抚育费纠纷 1 1

婚约财产纠纷 7 3 2 2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1 1

其他赡养纠纷 4 1 1 2

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3 3

合计 22 7 5 10

  依据丹凤法院近两年来的家事案件收结案情况来看,丹凤县法院家事案件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家事案件大幅度上升。2016年丹凤法院受理家事案件291件,同比增长5%;291件家事案件中调解结案108件,同比下降7%,判决76件,同比增长1%,撤诉105件,同比增长8%。2015年调撤案件185件,调、撤率为74.60%,2016年调撤案件213件,调、撤率为73.20%。其中,婚姻案件269件,同比增长3%。 

   二是丹凤法院所受理的家事纠纷几乎涵盖了所有家事纠纷的类型,受案呈现广泛分布的特点,但同时又高度集中于离婚纠纷,2015年、2016年离婚纠纷占所有家事纠纷的比重为89.51%、92.43%。显然,丹凤法院家事纠纷案件高度集中于离婚纠纷,且呈现上升趋势。

   三是家事纠纷案件类型不断增加。过去,丹凤法院家事纠纷主要是离婚、抚养、赡养、扶养、收养、继承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的家事纠纷还涵盖了同居关系析产和抚育费、解除非法同居关系、遗赠抚养协议等,家事案件类型不断增加。

  四、丹凤法院家事审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

  1、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团队。家事案件特有的人身性、敏感性、复杂性决定其不能像以往的民商事那样办理。目前我院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大一部分都是家事案件,但我们的审判现状却是把家事案件按照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模式与程序来进行审理,并没有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对症下药”,导致案件判了但是没有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办案模式陈旧,创新性不突出。虽然离婚、继承等家事纠纷是我院重要的民事案件类型,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我院有所积累,但长期以来,我们的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思维模式较为传统保守,就案办案,虽然熟知法律,但对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知识欠缺,不能有效的引导当事人沟通交流。

  3、专业化团队趋势不明显,同时缺少复合型人才。目前我院的办案法官虽然各个都是长期奋斗在办案一线的精英,但是大多平时只是埋头办案,就案办案,每个法官不可能精通各门各科的知识,尚有诸多不足,在司法功能与社会功能有机结合方面还有欠缺。而家事审判这项工作专业化较强,虽刚刚起步,但要求较高。

  4、丹凤特色诉调对接模式的突出性下降。从2016案件的调撤率来看,相比2015年有所下降。“丹凤模式”作为我院的特色,不管是在涉及家事纠纷的审判中还是其他民事案件中都应该得到重视,而家事案件的敏感性、复杂性以及身份性要求办案法官在审理上尤其注意调解。

  五、提出的建议及对策

  1、成立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形成以员额法官为主导的家事审判团队。由于丹凤县法院入额法官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少,也为了不过多打乱现有的工作运行机制,可以根据丹凤县的实际情况设置一个专门的家事审判庭,本着便民原则,这一家事审判庭管辖县城以及周边龙驹、商镇、铁峪铺的家事案件。而对于南北二山四个法庭来说,离县城也远,同样为了便民此四个法庭可以成立两个家事合议庭进行家事案件的审理。县院专门的家事审判庭应当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配备上应当配备一名经历、经验丰富,具有婚姻经历的女员额法官;两名专业的法官助理,至少要保证有一名是已婚女法官助理,以及善于做家事调解、熟悉社会心理学知识的书记员,确保家事审判团队成为法院的最佳组合、最强办案团队。而基层南北二山设置的家事合议庭应当保证有一名女性家事法官担任合议庭组成人员,并邀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以及熟悉当事人心理的年长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2、充分发挥“诉调对接”的丹凤模式,降低诉讼成本,保护离婚双方隐私。家事案件既涉及个人隐私,又以修复情感关系为导向,为钝化当事人矛盾,修复家庭关系,实行调解优先制度,依法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一个阶段,未经调解的案件不能进行裁判。实行调解程序前置,对有可能调解的家事案件,在登记立案前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未提出诉前调解申请的,不影响调解工作的进行,同时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外调解(譬如法院聘请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登记立案后,可以由法官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但是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原则上不得调解离婚。通过诉前调解,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又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

  3、加强法官的作为能力,构建以法官为主导的依职权主动取证的诉讼模式。家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多发性,给法院处理家事案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如此庞大的婚姻家事案件,不能再沿用民事司法改革中确立的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审判模式。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不局限于当事人的申请,对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官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加大法官对举证规则的释明力度,分配举证责任时向弱势群体倾斜。对涉及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事项,法官可适度限制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在家事法律相关规定的框架内参照当事人的身份地位、生活现状、受教育程度及当事人意愿等具体个案因素,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过去事实、对未来的预判以及善良风俗等,作出最适当的裁判。

  4、打破旧的庭审格局,创新办案方式。以往我们常常看到的审理案件的情形是法官庄重威严的坐在审判者的席位,而原被告剑拔弩张的坐在对立面,给当事人一种压抑的氛围,这样是不利于双方心平气和的谈一谈。因此我们可以对家事审判庭的布置参照其他法院那样做一下改变,设置圆桌审判法庭,设丈夫、妻子座牌,使法庭布局彰显人性化,坚持柔性司法、能动理念。根据情理法相结合的理念,设置“孝道”“和睦”“和气”为主题的家风背景墙,以家庭会客的形式摆放沙发、鲜花、电视等摆设,营造温馨宽松的纠纷解决氛围。家事审判庭旁边设置宣泄室、心理咨询室、冷静隔离室等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庭室内电视播放家庭伦理道德剧,引起当事人对婚姻家庭角色的反思,引起其对和睦家庭的留恋,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使出现裂痕的家庭关系能够自行修复。

  5、制止家暴,积极运用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就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它是法官在特定条件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遇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做出的一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号实施以来,有力的保障了家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及利益。今年,省高院确定丹凤法院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丹凤法院也在积极运用人身保护令保护离婚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2017年4月1日,丹凤法院铁峪铺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有关规定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骚扰、跟踪、接触曾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这份保护令的发出,是对丹凤法院开展家事审判的一次创新,也赢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以后的人身保护令力度可以更大,在被申请人不到法庭来不进行辩解照样可以发,同时保护令要有威慑,违反了可以罚款1000元,保护令裁定必须给当事人送达,还要给当地派出所一份,被申请人不在要张贴,若违反可口头告知当事人打“110”等等,以合法手段维护“人身保护令”权威与尊严。

  6、保证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应当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丹凤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也占有一定的比例,尤其以家事案件中居多。因此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倾听有关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单独询问,并提供适宜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友善环境,确保其隐私及安全。对离婚双方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统一意见的原则上不允许其离婚。

  7、“请进来和走出去”多方协作的程序制度。一方面与县公安、县妇联合作,构建防止家庭暴力工作制度;委托街道、团委、妇联及其他有关机构对家事纠纷进行调查、调解,促成家事调解员、社工队伍的建立与完善;与民政、妇联、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对接,为需要长期救助的当事人提供获取救助的便利;与社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法院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家事纠纷处理,和谐协作、社会联动,形成综合协调解决家事纠纷的合力。另一方面,“民无信不立”,审判信为先,尊重当事人,倾听其心声,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始终坚持情为民所系的司法为民理念,深入群众,熟悉风土民情,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让调解工作有的放矢。

  8、积极宣传家事审判改革,营造良好改革氛围。陕西卫视的百家碎戏是很多人茶余饭后的话题,丹凤法院可以联合丹凤电视台做几期关于家事审判案件的案例分析以及情景再现,让家事审判改革传播进人民群众。还可以让审判员到学校、社区等公共场合进行讲座、发放宣传图册,普及基本法律知识,让妇女儿童老年人获得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加大巡回办案力度,挑选典型案例,到群众中去进行公开审判、调解,以案说法,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作用。充分利用法律宣传日、宪法宣传日等宣传平台,精心制作宣传单,用简单易懂的文字和形象的图文向人民群众宣传家事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工作机制、审判方式,并在宣传单中标注审判人员的个人电话,方便群众及时获得法律咨询。

  9、做好家事案件判决后的司法延伸服务,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一是可以探索建立判后探视抚养档案,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视难题;二是借力专业机构和组织,为当事人提供心理指导矫治服务;三是定期回访重大敏感案件。
责任编辑:张琳琳
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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