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山阳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朱春来、叶学文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亲属及相关信访干部、人大代表参加了旁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朱春来之子朱阳因劳务纠纷与西河村村民申振柱发生厮打。2008年7月,经山阳县城关镇调解,由申振柱一次性补偿朱阳医疗、误工、护理等一切费用共计5.9万元,被告人朱春来当场出具了息诉罢访承诺书和保证书。2009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春来又以此事为由,多次上市、赴省、进京,采用静坐、堵门、跪访、缠访、到非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等方式非法上访,情节恶劣,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山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朱春来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朱春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叶学文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未赔偿和其父叶银阳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为由,2008年以来,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11次,被山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4次,共计40天。2016年3月23日,国家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叶学文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天安门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山阳县银花镇人民政府为接劝返叶学文,先后派员三十余人次,花费12万余元。被告人叶学文以本村小流域治理砍伐其树木及其父老红军补贴未落实等事由多次上访,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其上访事由均进行了调查处理,逐一进行了答复,并对其家庭生活给予照顾,但其仍以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为由,多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天安门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非正常上访,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虽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拘留,但其仍不思悔改,在国家召开“两会”期间,又以同一诉求为由,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公诉机关指控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叶学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以叶学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中,被告人朱春来的儿子患有精神病是一件很不幸的事件,本应值得同情。后经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一次性补偿被告人朱春来之子朱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已发生和尚未发生在内的一切费用共计5.9万元人民币,其承诺息诉罢访。被告人朱春来在领取5.9万元后应该信守承诺,安心生产生活,但是不久,被告人朱春来就并多次非访,在此过程中其随意辱骂政府工作人员,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叶学文均因日常琐事动辄进京上访,故意刁难、纠缠地方政府,向当地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个人一己私利,造成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影响了政府正常工作的开展,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究其根源,方方面面因素较多,不再一一列举,但最主要方面仍是利益驱动,其闹访、缠访的目的不外乎向政府要钱,其在上访材料中对树木损失的计算按逐年累计高达185100元,可以说是漫天要价。为此不惜以身试法、以违法犯罪的代价企图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不能滥用信访权利,绝不能将信访作为生财之道,动辄上访,逼迫政府满足个人不合理的诉求,势必造成国家人力、财力的浪费,也让个人的经济遭受损失。在个人不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信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最终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应确立自己的权利,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维护合法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