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宣传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颁布的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司法解释,通报商洛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进展及下一步行动方案。该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陈浩明,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王金林出席新闻发布会。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等10家媒体参加了会议。
王金林主任通报了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目的。一是进一步宣传最高人民法院7月2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两个司法解释,扩大其影响面,推进商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二是向全市人民通报商洛两级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进展及下一步行动方案,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
陈浩明局长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以及全市法院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主要内容包含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拒执罪”。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有旅游、度假等9种消费行为。《规定》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其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协助单位的法律责任。
自2014年11月份以来,商洛两级法院积极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一是充分利用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二是运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将不自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在网上公布,限制其出行出境,迫使其回到法院接受处理。三是借用公安侦查手段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上半年,全市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的有114案114人。四是运用法律手段,强化财产报告制度,对于拒不报告财产或虚假报告财产、转移财产的被执行人,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今年全市法院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拒执罪”的有9案11人,已判处3案3人。五是灵活运用冻结、扣划、罚款、拘留等强制手段,促进案件的快速结案。前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69案75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71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4人次。今年下半年,商洛中院将安排部署在全市法院继续开展打击“拒执罪”专项行动,借助最高法颁布的两个司法解释的利剑,继续严惩拒执犯罪,进一步净化商洛执行环境。
商洛中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参与,没有人民群众和社会各届的支持,仅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难以取得显著成效。新闻发布会后,该院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失信被执行人被公布后,30日内仍不悔改继续逃避法院执行构成犯罪的,将坚决依法打击,决不手软,用最硬的铁手腕、最强的法律手段,让那些不履行法院判决、藐视司法权威的“老赖”受到最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而提高执行效率,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希望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扭转诚信缺失的恶风陋习,最大限度的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那些诚信缺失、不讲信誉的“老赖”寸步难行,无处藏身,促使其自觉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权威,为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商洛市各县(区)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局长及市中院执行局全体人员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