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在县城,也和大城市有区别。就是在市委、市政府所在地的商州区,我敢保证,凡是街道上遇到的人,转不出三圈,都能搭上关系。”当地人都这么说。
陕西省商洛市位于陕西省东南部,地处秦岭山地,有19个民族,辖区经济相对落后,农业人口占到65%左右。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和相对落后的经济环境造就了这里“不出三圈就能搭上关系的”独特的社情民情。因此,商洛市两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很大一部分是“熟人”之间的纠纷,纠纷主要涉及相邻关系、民间借贷和婚姻家庭等。在我国农村的“乡土社会”、“熟人社会”里,这类案件具有特殊性,其中不仅仅包含法律问题,更多的包含着风土人情、历史纠葛、亲情友情,案情看似简单,却都不好彻底解决。商洛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五进”(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军营)的作用,深入案发地调查、调解、开庭,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发挥村镇各方联动作用,化解了一起起纠纷,挽救了一份份沉甸甸的亲情、友情、邻里情和民族情,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和谐。
庭前三必访:了解案件背后“隐情”
庭前三必访:指涉农案件受理后,办案法官必须到案件当事人家里去与其“拉家常”,查看争议标的,了解他们的想法;必须走访基层组织(社区、村组)干部,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历史纠葛;必须走访乡里乡邻,了解群众对这件事的看法。
今年年初,商洛中院受理了一件相邻权纠纷案件。原告李某家三面环山,要出门必须经过被告张某家门前
“如果不去到村里查看走访了解情况,根本无法理解李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在为什么要坚持“庭前必三访”的交流会上邓法官这样说。在案件开庭前,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李某家境殷实,盖起了四层楼房,两个儿子全部成家,已经儿孙满堂;而张某家生活一直比较贫困,至今还是四间瓦房,两个儿子都没有娶到老婆……。据乡亲们说,张某这两年生活一直不顺心,两个儿子弄啥啥不成,还欠下一屁股债。办案法官正是了解到这些案件背后的隐情,所以并没有简单的就案结案,更没有简单的对张某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反复多次到张某家中拉家常,做工作,最终,张某彻底搬移了路障,同意李某从门前通行。
为什么要坚持庭前“三必访”?该院民一庭的何庭长给出了答案,“农村的事情比较复杂,这儿不像大城市,甲开车不小心把乙撞了一下,甲给乙把钱一赔,两个人可能从此以后再也不见面了,肯定会相安无事。但在农村,一个村里几十户人,抬头不见低头见,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千丝万缕。邻居两家打了架,因人身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从案件表象上看是人身损害纠纷,标的就两三千块钱,但寻根究底可能是因为两家争夺一堵墙、一条水沟,一道出路···并且纠纷的根源可能已经是祖上三代的纠纷。案件到法官手上后,必须找村组干部和群众把事情前因后果了解清楚,这样便于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不把庭审前的功课做扎实了,庭审工作、调解工作可能都无法正常进行;或者仅仅把案子结了,不了解背后的隐情,不化解背后的矛盾,也只是在数字上结了一个案子而已,真正的矛盾并未得到解决,明天就有可能产生一个新的纠纷。司法为民的真正含义,就是真正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他们的心结,让他们真正从纠纷中解脱出来,从事生产,安居乐业。”
庭中三参与:各方合力化纠纷
庭中三参与:指在法院和办案法官的主导下,村组干部参与化解纠纷、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案件、旁听庭审公民提出意见和建议,大家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彻底化解矛盾纠纷。
“在农村,有些案件,仅仅依靠法律,依靠法院是无法彻底化解的。”在民事审判岗位上工作了20多年的王法官,感悟颇深。前面提到的张某和李某的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在案件审理处理过程,办案法官一筹莫展,法官明白,即使法院判决张某让李某通行,如果张某就是不让李某通行,怎么执行就是个大问题。法官不可能一年365天,天天呆在那个地方清除路障。后来,经过合议庭再三商议,决定拓宽思路,邀请村组干部和村里的长者参加协调案件,因为村组干部最了解两家的实际情况和积怨形成的根源。刚开始,村组干部和村里的长者不愿意参与案件的调解,说他们已经处理过了,没处理成,现在案子到法院了,就由法院处理。办案法官先后五次到村里找村干部,最后村干部“磨”不过法官,同意帮忙调解案件。最终,在大家共同努力下,两家最达成调解协议,村组做工作协调给张某解决低保,让张某儿子到李某儿子的工程队干活,工资由李某儿子支付,张某同意让李某通行,以后不再设置障碍阻拦,一个案件就这样彻底化解了,双方因新生成的雇佣关系,关系也就此改善拉近了。
该院办理的涉农案件中,有许多这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家庭都很贫困,因邻里纠纷、日常琐事打架斗殴,双方都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数额比较大,当事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在办理这类案子时,一方面要以法服人、以理感人、以情动人、批评教育打人者;另一方面,办案法官必须通过协调村组、乡镇参与化解案件,如给当事人争取低保、争取民政救助等,解决当事人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这些做法都有利于妥善处理案件。相反,如果仅仅是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其生产生活问题解决不好,案子就很难解决,往往案子下判之日,就是信访生成之时。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邀请村组干部,当事人的相亲邻居、人民陪审员参与其中,从“情、理、法”等方面做当事人的工作,对案件进行综合的考量,提出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多方联动,齐心协力,大量的案子从根源上得到化解”。虽然这种做法增大了法官的工作量,但看着一个个案子彻底化解,法官们欣慰的这样说到。
庭后三“握手”:增进各方感情
庭后三握手:案件审结后,尽量要求原被告双方握手,促进“破冰”,增进双方感情;村组干部和原被告双方握手,督促村组协助履行判决和调解协议;办案法官和原被告双方、与参与调处案件的人员握手,感谢他们对法院工作的支持。
我国的传统,握手表示友好,是一种情感交流,通过握手可以消除原本的隔膜,加深双方的理解信任。商洛中院的办案法官认识到,案件审理结束后,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要求双方当事人握手,是消除双方当事人心中的隔阂、不满、怨恨情绪,重新开启亲情友情之门的一种绝好的形式,能够有效弥合群众的亲情友情。从实践看,也往往能够达到这种效果。商洛虽然是山区,经济较为落后,但民风淳朴,当地群众普遍认为,只要双方握了手,表示达成了谅解—以前的事情就“一风吹”,过去了,以后大家就要前嫌尽释,和睦相处。而法官与当事人握手,让法官与当事人进一步加强沟通,建立信任关系,促使当事人兑现承诺—调解协议或者判决。与协助调处人员握手,更多的是表示感谢—他们没有义务这样做,但是他们热心参与,化解纠纷,法官应该诚心诚意感谢他们的帮助。
“不说别的,就是所做的这些工作,法官和基层组织负责人、和当事人至少都见了好几面了,俗话说“熟人三分情”,大家之间有了一定的情分,解决问题要容易很多”,“法官办理的许多案件,老朋友之间的债务纠纷、邻里之间的换地纠纷等等,案件审结后,法官要求当事人握手,基本上当事人还是愿意的,当然有的也比较勉强。但是只要是握过手的,在日后的生活中都能和睦相处,大家的亲情友情“战胜”误解争执,重新建立起信任,就不会再起大的争端,这也是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这是商洛中院的领导在告诫大家一定要注重案件回访、案件后续工作时语重心长的话语。
在实践当中,也有一些村组干部在法院时,答应回去以后帮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如农村的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户口等事宜都需要村组出具证明,但是回去后却找各种借口推脱,不给当事人出具证明,导致调解协议无法履行,矛盾无法彻底化解。通过法官和村组干部握手这个环节,形成一种隐性的约定,可以促使他们更快更好的落实协助工作,也便于更快更好的化解案件。
案后三总结:建立处理类型案件的长效机制
案后三总结:指主办法官总结工作经验、业务庭总结工作方法、法院总结形成工作机制。
“我觉得,张某和李某的相邻通行纠纷能够妥善解决,办案法官的司法为民之心是关键,各方的参与作用也很明显……”,“王明和李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请民政干部参与是个好思路……”,“以后的案件审理中,大家的办案思路要开阔,要从情、理、法多方面入手,调动利用一切可利用资源解决纠纷……”这是商洛中院民一庭业务研讨时大家发言的情景。
每个“棘手”的案件审理结束后,该院都要求主办法官写出经验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讨论交流工作经验,大家相互学习提高。各业务庭也都定期总结某类型案件的工作方法。今年以来,该院民一庭深入基层法院调研彩礼案件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项目等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民二庭就银行卡引起的纠纷走访了四大银行,民三庭深入走访企业调研股权纠纷问题,形成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等多篇调研文章,对做好全市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有很大的指导作用。该院也不断建立工作机制,如在全市法院推广诉前调解的“丹凤模式”工作法,达到了非常好的效果,受到法学界和上级法院的肯定,西北政法学院对“丹凤模式”专门组织了调研课题组。
“四个三”工作法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该院受理的二审民商事纠纷,凡是涉及“三农”的,基本都能做到“四个三”,通过“四个三”工作法办理的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80%以上。由于这种做法能够彻底化解矛盾,促进群众对法官的信任,增进群众和法官之间的感情,对提高法院的群众满意度有很大作用,商洛法院系统的群众满意度连续三年在陕西省法院系统名列前茅,正是得益于坚持这种工作方法。
总之,对于涉及“三农”问题的邻里纠纷、离婚等二审民商事案件,办案法官态度必须是审慎的,办案情节度必须是热情的,工作思路必须是开阔的,工作方法必须是细致的,这样才能 “案结事了人和”,彻底化解矛盾,正真“司法为民”,达到农村社会长治久安的目的。商洛中院总结的“四个三”工作法,能够达到这个效果,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