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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法院】对法官职业化思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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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 苗  发布时间:2014-12-08 14:14:58 打印 字号: | |

【摘要】法官作为一种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其应当具备独特的思维方式,社会各界对其办案思维的要求很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法官的职业思维水平还不是很理想,树立职业化思维方式,保证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每一名法官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当前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法官   职业化思维

【正文】法官审理案件,是一个思维的过程,必须要坚持法律思维至上的原则,用法官的职业思维方法来解决问题。法官是经过专业训练、具有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人,与其他行业人员的最大区别在于他们内在的思维观念。

一、法官职业化思维

法官的思维对案件判决结果有终极意义,法官思维的瞬间转换便可能使某人失去了财产、自由、子女甚至生命,公众之所以愿意将自己遭遇的法律讼争交付法院裁决,并甘心情愿的接受法官作出的裁决,其根源在于政府和公众心中有一种法律信仰,而作为法官,维护司法权威的前提是严格遵循司法规律,以符合宪法和法律精神的思维方式,对每个具体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因此法官在合法性思维下作出的合法性裁判行为是维护法院的形象,树立司法权威根本力量之所在。在现代司法理念下,法官应当以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以法律价值观为根本取向,坚持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审判原则就是法官思维在审判实践中的法律性定向的具体体现。

二、法官办案职业化思维的现状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办案思维与职业化法官的思维要求相比还相去甚远,反映不出高素质法官的思维水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合法性思维不够,法律至上理念不强。

有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并不是将合法与否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因素,而是将道德上的善恶评价作为第一位的因素,道德思维先入为主,凭自己的直觉、经验来认定谁是谁非,这样的思维将根植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判断,忽视了法律上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这是一种泛道德主义的法制观念,过分强调法律的扶贫救弱功能,法官离开法律的前提,用道德与感情去判决纠纷,这样的判断虽然可能会成为公众看起来的相对“中立”,迎合大多数人的价值观念和情感需求,但往往与法律规定相悖,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却削弱了裁判的法律效果,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专业化思维水平不高,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

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而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趋突出,法官的知识更新又明显滞后,这就造成法官整体素质仍然偏低,专业性思维水平不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些法官在使用专业性思维去驾驭庭审的能力有所欠缺,在开庭时被当事人看似正确的片面观点所左右,遇到复杂局面和突发事件的处理不妥,在证据认证方面,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提出异议,就以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确认为由不作当庭认证,最后对于一些复杂的证据往往以判决的依据需要来确定证据的认证;2、有的法官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或新类型的案件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缺乏独立性思维,一切按照领导的意思办,再因考核、错案追究制度等的压力,开庭之后认为自己难以做出判断就请示审批或报请审委会讨论决议;3、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有些法官在办案中仍然出现不严格遵守各种程序规则的现象,不能在程序上平等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案件的裁判结构是公正的,也会损害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4、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推理等方法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法官不是当事人,法律事实中的客观事实是不可能完整再现的,当无法知晓客观真实情况时,就需要法官运用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推理得出被认定和未被认定的案件事实以及认定的理由,当事人的诉求为什么哪些被支持,而另外一些为什么不予支持,法官在办案时不用推理或推理不当,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各类新类型的纠纷,有些法官在推理中出现错引法条或事实认定不清,法律规则使用范围错误,如把物权法的规定用于债权。

(三)缺乏中立性思维,受法律以外因素影响大。

立法强调的是审判独立,但受制于现行体制的影响,法院与行政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法院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当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审判公正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权力的波及。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把法院当做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动辄要求法院与法律“为经济保驾护航”,区域党委政府为了维护地方利益、稳定发展,有的甚至为了维护个人利益,常常对法官审理的案件写批条,下指示,给法官施加压力,法官在案件处理中无力抗衡地方权利的干预,为服从地方意志,偏离中立思维。在对于一些招呼案、关系案的处理中,一些法官未能把握原则,过分地考虑关系因素和感情因素,在思维上极易产生偏差,自觉或不自觉第偏向于某一方当事人,难以居中思维裁判,无法做到“一碗水端平”,由此严重损害法院和法官形象,损害司法权威。2、信访压力影响法官居中裁判。近年来全国涉法信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当事人一方面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另一方面寻求上访途径解决问题,希望以上访的形式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涉法信访的案件往往是领导“拍板”、批条子“特事特办”,有的甚至的备受关注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法官在处理中往往受到人大、政法委甚至党委和政府的交办、督办,处理中不可能完全保持中立,往往只片面追求社会效果而忽视法律效果。

(四)独立性思维不足,受媒体影响大。

近年来媒体对法院审判的关注报道程度可见一斑,媒体也常常可能成为左右法官思维的力量。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有些媒体将“宝马”、“富二代”等作为噱头来吸引公众眼球,对案件的报道,只概括表象、片面介绍案情,使报道的事实与法官查明的事实相差甚远,有的媒体热衷于对法院未审结的案件进行报道,有的甚至发表一些与法律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来误导社会公众,形成一边倒的社会舆论,营造舆论环境给裁判者施加压力,还有可能引起上级部门对案件的监督和指示。这些舆论环境使法官很难用专业化的思维冷静审视案情,导致一些法官的思维被舆论绑架,从而失去维护正义的信心和勇气。如果没有采纳媒体和公众舆论的意见,那么案件判决之后,媒体又会在报道中含沙射影,把主审法官、法院推向了风口浪尖。

三、加强法官职业化思维方式培养的对策

(一)加强法官自身建设

首先法官的思维方式来源于深厚的法学功底,法官应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当前,有些法官对法律知识体系的了解欠缺,理论水平不高,一方面法官应加强自学,另一方面法院内部对于在职法官应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培训,并聘请法学教授、优秀法官授课。其次法官应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素质,培养法官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再次,法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学识,来培养自己的职业思维方式,良好的职业技能包括法律思维与推理能力,理解与解释法律规范的能力,逻辑思维和撰写法律文书的能力,庭审驾驭能力,电脑操作运用能力。最后,实践经验的积累,专业化的思维、精湛的职业技能并非通过书本一朝一夕就可掌握的,它主要依赖于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才能形成。

(二)树立法律思维新理念

首先,法官要杜绝凭直觉思维、依感情、道德、经验判断,重法律事实与逻辑推理。在司法活动中不能完全杜绝感性发挥作用,法官的感性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官的理性有强化促进作用,既要使判决服从理性,还要考虑社会和民意的接受程度,因为完全不考虑民意、不顾及利益平衡的判决是没有任何权威的。但法官不能单纯用感情去判断法律争议,更不能让当事人的感性诱发了法官的同情心,使法官判案时,感性占了上风,理性呈弱势。法官判案的根本准则还是法律,道德进入法律思维应存有一定的限度,不能以道德弱化法律,更不能以道德绑架法律,要摒弃情、理、法不分家的旧思维,倡导合法思维的新理念。其次,法官可以在调解案件时与公众的感性产生认同,在调解案件时,法官可以多一些策略,少一些说教,多一些情理,少一些法律,许多民事案件可以充分进行调解,使矛盾解决在调解之中而不是反映在判决书之上。

(三)弱化行政干预,坚持公正审判

首先,构建良好司法环境,应加强法院自身的宣传,树立法院的审判权威和司法权威。其次,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对党委政府交办的案件,要坚持原则,同时主动请示汇报,如实反映案件事实,摆明法律规范的依据,加强沟通,争取领导的理解和支持。最后,强化监督,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的司法行为的规范性,防止和纠正在审判活动中违反规定的现象。

(四)减少舆论对法官思维的不当干扰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媒体对审判的报道加以限制,《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中作了一些规定,但对于庭审之外的新闻报道未结案件、利用媒介对法官施加压力、对案件进行定性,或对一方当事人进行偏袒等均缺乏法律规范的制约,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在法律规范形成之前,法官要谨慎对待媒体舆论,忠实于法律才能使正义得到伸张。首先法官一定要了解和认清报道是否是客观反映事实,是否在依法辩论,绝对不能受媒体左右,对媒体舆论信息做出认真分析和准确判断,不能因为媒体舆论压力而进行枉法裁判;其次在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庭审活动,主动对信息进行及时发布,使审判过程具有公开透明性,以消除媒体的负面效应,审判人员的舆论压力自然就减轻很多。

责任编辑:侯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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