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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中院当庭宣判并庭审直播一起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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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龙 王海峰  发布时间:2014-05-05 09:05: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商洛中院刑一庭对任某某危险驾驶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同时通过陕西法院公共服务网庭审直播平台进行了庭审直播。通过这些方式方法,主动接受公众监督,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2013年10月28日,上诉人任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商州江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中,与同向骑自行车的田某相撞,致田某受伤。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4.59mg/100ml,严重超标。肇事后,任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一审法院认为,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致被害人田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任某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商洛中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法官对罪名的确立,量刑情节的确认等作了充分的解释,任某某当庭表示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并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任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依法作出裁定,并当庭宣判。

  最后,法官告诫广大司机朋友,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0.2mg/ml属于酒后驾驶,达到0.8mg/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拘役系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刑罚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具体由法官结合醉酒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作出赔偿、自首、坦白、逃逸、前科、劣迹等情节依法酌情判处。同时,危险驾驶罪系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民众切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
责任编辑:侯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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