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原告张某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承包了本村“下阴坡”等五块承包地, 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以负担不起农林两税为由,要求将“下阴坡”承包地交给集体。金米村将该地收归集体后,又发包给第三人张某泉。1999年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张某金遂将该地退耕还林。2010年9月30日,柞水县林业局根据第三人申请对下阴坡林地颁发林权证,发证前对“林权登记申请表”相关内容进行了公示。2013年12月,陕西银矿欲征用和尚沟包括下阴坡林地修建尾矿坝,原告以该地曾为其承包地为由,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并于2014年2月,将柞水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林权证。
4月23日,商洛市中级法院行政庭的法官们和人民陪审员驱车150多公里,来到柞水县小岭镇金米村开庭审理一起涉及农民土地承包、林权保护类行政案件。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林地使用权是农民朋友的重要权利,近年来,涉及这方面的纠纷不断出现,影响到农村的发展稳定,为此,柞水县人民政府对此也极为重视,除了以被告身份派员参加诉讼以外,还组织农业、林业、水务、法制办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旁听案件审理,金米村50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布置法庭的间隙,法官、人民陪审员和原被告双方到山沟里察看了争议的山林。休庭期间,法院还当场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旁听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随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评议,并对评议结果当庭进行了宣判。庭审结束后,法院还向农民朋友们赠送了土地承包、惠农政策、土地流转、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政策方面的宣传材料,并进行了法律咨询和宣传。法院这种深入农村开庭、开展法制宣传的做法受到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