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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南法院首次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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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宏伟  发布时间:2014-04-15 14:3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00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长期在自己家中生产豆芽,其丈夫王某某在商南城市场销售。2011年9月30日,国家卫生部明令禁止“6-苄基腺嘌呤“等23种物质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生产和使用;同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食品添加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等33种产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1年第156号)》,规定从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将“6-苄基腺嘌呤”等产品作为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中使用,商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县辖区内对此进行了广泛宣传。2011年下半年,为提高豆芽的产量和卖相,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从房志荣(西安人)处购买“特效无根第芽素(水剂),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予以使用。2012年4月份,其丈夫王某某告诉被告人无根豆芽素对人身体有害,而被告人仍置若?闻,在生产豆芽时继续使用,直至2013年7月18日案发,被告人生产的豆芽全部在商南县城销售。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从被告人家中查获的特效无根豆芽素和提取的黄豆芽、绿豆芽中均检出含有6-苄基腺嘌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长期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成分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身患高血压疾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责任编辑:侯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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