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商洛中院于7月26日在商州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章春发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罪犯章春发,男,汉族,1983年3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初中文化,农民。罪犯章春发与许某于2004年相识后在陕西省西安市同居生活并育有一残疾儿子,后二人因琐事致感情不和,许某曾离家出走。2011年3月26日,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同月30日许某再次出走。章春发寻找许某未果,遂产生报复杀死许某的嫂子王某、侄子许某某,以使许某之兄家破人亡的念头。同月31日,章春发从西安市乘车来到陕西省商南县城并购买斧头一把后,以看望许某的父母为由,来到商南县十里坪镇许某父母家留宿,趁机将斧头放入王某的卧室,又以欲待天亮后乘车为由继续留在卧室内。4月1日凌晨5时许,章春发取出斧头,分别朝正在床上睡觉的王某及许某某头部等处连续砍击,致王某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许某某头颈部遭锐器砍击致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罪犯章春发将堂屋门从外面锁上后逃离现场,后被抓获归案。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章春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章春发未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核准罪犯章春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