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土地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商洛中院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土地类案件执行工作的意见》。
2012年8月,商洛市委办公室、商洛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为了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的统一行动,严厉打击各类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土地类案件的执行行为,商洛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针对涉土地矿产资源类案件,提出指导意见。要求各县(区)人民法院在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涉案土地的类别,区分各类案件的不同性质,依法积极的做好审判执行工作:
一、对于涉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违法探矿采矿行为,国土管理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各县(区)法院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及时审查立案受理。在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供了相关完整证据资料,并进行了风险评估之后,法院应组织力量积极执行。在办理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先由行政庭进行审查,准予执行后交执行机构执行。进入执行程序要做好风险评估,与政府沟通协调在维稳方面形成统一意见,制定好执行预案后方可实施。对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强烈,行政处罚决定本身存在瑕疵的案件,要积极做好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情绪疏导工作,严格预防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对于存在维稳风险、需暂缓执行的案件,各县(区)法院应书面层报上级法院,确保执行安全。
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采取裁执分离,由法院作出裁判,政府部门组织实施。法院在依法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应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意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依法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应告知作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同时协助政府部门完善执法工作,细化执法环节,促进政府部门规范执法,更好地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对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拆迁补偿案件,法院原则上不予执行。如若必须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再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方可采取执行措施。
三、对于涉及城乡规划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组织执行。人民法院可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律资源优势,积极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并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及调解工作,为政府的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对因违法建设抗拒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快审快结,及时公开宣判,以壮大打击声势。